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2********,汉族,高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4时许,左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Y灰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通山县通羊镇帝景豪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邓昆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邓昆因车辆修理一事与左某某没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左某某带通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4mg/100ml。案发后左某某与邓昆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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