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街**号**栋**单元** 楼**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广场东路5号外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左某某进行检测,左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左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5815号)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6.4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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