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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单元** 楼**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广场东路5号外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左某某进行检测,左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左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5815号)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6.4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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