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AY****号小型轿车沿宁乡市玉潭镇新康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华都丽景小区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为88毫克/100毫升。后抽取其体内血液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0.7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宁乡市**街道办事处证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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