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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802******,汉族,小学文化,太和县太和****公司职工,河南省项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2号院,住太和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左某某酒后驾驶豫PEU***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京珠线895公里70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21时许依法提取左建中血样,同月25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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