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左某某酒后驾驶豫PEU***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京珠线895公里70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21时许依法提取左建中血样,同月25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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