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吃晚饭期间喝了酒。次日凌晨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酒精含量98毫克/100毫升。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毫克/100毫升。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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