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20时许,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村村通公路**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因操作不当与**村村委堆放在村村通公路**村西侧土堆上相撞,致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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