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栋**,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53.79mg/100ml。
2020年9月3日,左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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