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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和丈夫刘某甲刘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从武汉市武昌火车站乘火车返回溆浦,并于次日回到溆浦县桥江镇永兴街三组家中。同一天(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Ⅰ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到家后一直居住在家中四楼。2020年1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陪同刘某甲到桥江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询问刘某甲是否系外地人员时,刘某甲未告知医生从武汉返溆事实,两人开好感冒药后返回家中。1月23日下午,左某甲的母亲严某某组织亲戚朋友在自家二楼团年聚餐,刘某甲与亲戚一同吃团年饭,但刘某甲佩戴口罩未上桌吃饭。1月24日中午,因病情反复,刘某甲在左某甲、左某乙的陪同下租车赶至溆浦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经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建议留院观察,但两人就诊开药后打的返回家中。1月24日晚上,溆浦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要求对涉及武汉来溆的人员进行电话核查,先后联系刘某甲、左某甲,刘某甲、左某甲告知自己系武汉返溆人员。1月26日上午刘某甲带小孩在家门口市集赶集,当日上午10时许,溆浦县桥江镇永兴街社区工作人员到刘某甲、左某甲家中进行宣传排查时,严某某在家未告知刘某甲、左某甲从武汉返溆的事实。同日桥江中心小学开展疫情排查工作时通过学生家长微信群发布通知,下午14时47分,左某甲通过微信告知群内老师自己及刘某甲系武汉返溆人员。1月28日,刘某甲、左某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再次前往桥江镇卫生院就医,刘某甲、左某甲告知医生系武汉返溆人员。2020年1月30日,刘某甲、左某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整个发病就诊及团年吃饭过程中,导致溆浦县内28名与刘某甲、左某甲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刘某甲、左某甲夫妻的儿子刘某乙、侄女唐某某因疑似病例被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隔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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