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金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 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唐某某、徐某某合谋以卖淫为由将受害人尹某某引诱到柑子市巷的一民房内,并企图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对尹某某的钱财实施盗窃。后因被尹某某发现而引发四人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尹某某受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金堂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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