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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抢劫、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金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 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唐某某、徐某某合谋以卖淫为由将受害人尹某某引诱到柑子市巷的一民房内,并企图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对尹某某的钱财实施盗窃。后因被尹某某发现而引发四人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尹某某受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金堂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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