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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3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7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齐某某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944.16元,赔偿单某某车辆损失费78980元,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生效。

2.2016年12月17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某等七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26508.59元,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以上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64462.75元。左某某作为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却未履行判决赋予的义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际负责的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已将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全部上交。

本院认为左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无前科、其实际负责的兰考县**运输有限公司已将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全部上交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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