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南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驻**学院紫薇餐厅管理人员,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江西南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驻**学院紫薇餐厅管理人员,被害人杜某某在**学院紫薇餐厅经营大众快餐档口。2019年5月20日15时许,左某某与杜某某因餐厅管理水电费问题在铜仁学院紫薇餐厅发生争执,去学院反映问题的途中杜某某推了一下左某某,左某某用拳头连续打击杜某某头部,造成杜某某左眼受伤致眼盲。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因外伤致左眶壁骨折并视神经损伤致左眼视力无光感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杜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杜某某自愿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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