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小名左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予以释放。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路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时,与王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并追打王某某至其家中,王某某进屋后左某某在屋外谩骂并用石头打砸王某某家窗户,王某某妻子被害人陈某某手持木棒从家中出来与左某某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左某某抢过木棒将陈某某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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