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县,住四川省江油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水城县纸厂乡兴隆村修建公路的工地上与施工工人廖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左某某用拳头打向廖某某左眼处及左侧腹部,造成廖某某受伤。经鉴定,廖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对被害人廖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