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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市**电器厂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扬州市**电器厂研磨车间工人。2015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将使用线切削液进行磨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乳化液),通过研磨车间东南角的水槽直接排放至厂房外东侧水沟。经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认定,废切削液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9,废物代码为900-006-09,扬州市**电器厂上述排放方式属于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切削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首次询问未能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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