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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222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已判决)为非法获利,与他人合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所谓的“**”公司为幌子,招募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企图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单身女性身份与男性交谈,假借与他人网恋骗取对方信任,尔后以各种借口索要钱款。2019年6月至10月间,陈某某组织公司员工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应陈某某要求,将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提供给团伙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从犯,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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