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滥伐林木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请其女婿李某某帮他砍伐盘州市**乡**村彭家箐打坝冲、许家凹两处的林木出售,2020年3月初,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帮左某某砍伐彭家箐打坝冲、许家凹两处的林木。经贵州省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检验,左某某滥伐的林木为柳杉、杉树材积13.448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212立方米。木材经济价值人民币7396.29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系老年人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