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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8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大足县********号。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4月0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单独至桐乡市**小区**号**楼租房,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到租房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租房内储物箱上的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250元、金戒指一个和路路通金手链一串,总价值1250余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左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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