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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方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医院南侧文化西路南侧辅路,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失主房某停放于此的未拔钥匙的小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5641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另赔偿失主房馨300元,并取得失主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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