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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德庆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来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号**楼**号出租屋,通过骗取房东拿到该出租屋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走了张某某的一条金色项链和两只金色的戒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所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获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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