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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附**号,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游泳馆台阶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藏匿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内。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某某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4日,民警将被盗二轮电动车追回后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款收据、指认照片;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178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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