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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阿克苏市**路**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阿某某停放的黑色两轮艾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48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阿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左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为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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