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22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等地,实施盗窃四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2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室,趁房门未锁及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毛绒娃娃四个、支架四个,摄像头二个,指纹锁二把。
2.2020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又至**小区**幢**室,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毛地毯一卷。
3.2020年9月12日左右的一天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又至**小区**幢**室,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房内的毛地毯二卷。
4.2020年9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小区**座**房间和**房间,趁房门未锁及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二个房间内的电线四百三十米、开关插座三十三个、灯泡三个。
2020年9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房间内被民警抓获。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两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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