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泗阳县**中学刚高三毕业的学生张某甲(另案处理)将与同学聚会时吃饭的照片发至学校同学QQ群,引发该校高二学生徐某甲(另案处理)不满,二人因此发生矛盾,并通过QQ相约在泗阳县众兴镇至尊网吧门口打架。当日14时许,张某甲纠集范某某、伊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邱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至尊网吧门前,并从树上折下几根树枝,又从地上捡了几块砖头,将上述树枝、砖头藏匿于网吧门前的绿化带内准备用于斗殴。徐某甲亦纠集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黄某某、刘某乙、徐某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柴刀、甩棍、竹竿等工具至网吧门口,双方发生打斗。其中黄某某持甩棍,刘某乙持柴刀,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和徐某乙持竹竿参与斗殴。本次斗殴致李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地点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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