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虚假诉讼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办事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因与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左某某于是聘请袁某某,以一张李某某已归还欠款但未收回的8万元借条和另外一张46900元的借条,于2016年8月30日一同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左某某和袁某某两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判决李某某偿还左家强现金126900元。2016年12月13日,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左某某、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依然提供虚假证言,导致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广水重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