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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联系张某(已起诉)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张某以提高房屋单价的方式帮助左某某虚增51943元。案发后,左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51943元。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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