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0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周某某(另案处理)偶然得知本市**镇**酒店**房间的麻将可以使用特制眼镜、从背面看清牌面花色、点数,系“魔术麻将”。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周某某将该房间麻将有异常一事告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并商量在本市**镇***酒店**房间组织赌局,由他负责利用该“魔术麻将”参与赌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负责邀集参赌人员,所得钱款予以分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表示赞同。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集黄某某、被害人宋某某在本市**镇**酒店**房间打麻将,周某某则负责利用特制的隐形眼镜,在知悉他人持牌和桌面牌的情况下,参与打麻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利用**酒店**房间“魔术麻将”骗取被害人宋某某6000余元。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2副麻将上具有隐形标识,该隐形标识在具有红色滤光功能、黄色滤光功能的装置作用下可被观测到。
当天,被害人宋某某识破骗局并报警。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明知被害人宋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住宿登记表、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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