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农民,住宁县**乡**村**组,系“合水县**镇**工程**项目”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2019年3月被“合水县**镇**工程**项目”负责人牛某某聘为技术员负责工程技术。2019年5月4日在开挖管道基槽时由于未按照设计要求放坡和将泥土堆放在距沟沿2米外,只是垂直开挖并分段支护,致使基槽坍塌,造成赵某某、何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四人被掩埋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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