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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集团销售控制中心合同档案管理主管,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西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以来,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起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起诉)、**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起诉)、河北**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单位(以下简称“**系”企业)在杨某某(已起诉)的组织、决策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承诺固定收益、保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客户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为此**集团面向社会推出如下集资模式:商铺返租、合作建房、无忧购房、预约金购房、福利房、机构融资与合伙企业、新材股份项目、养老旅居类(含农业)、派金所(P2P网络借贷平台)。

“**系”企业集资模式由**集团资本运营部、销售部、法务部、销售控制中心及财务部等部门各分管副总及负责人开会研究商定,逐级上报杨某某审批后出台的,并通过召开全员销售培训会、部门拆解销售任务会议等方式对各种集资模式进行销售培训。

集资的营销主要是通过网络、电台、报纸、墙体广告等媒介渠道进行宣传,并先后在河北、山东等地设立集资网点,其中在石家庄市设立140余家,各网点业务员持公司配发的宣传单页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产品。为拓展集资渠道,**集团还推行全员销售政策,并制订集资任务,任务完成后,相关人员会按照集资额获得相应比例的业务提成、团队津贴或管理津贴。客户与“**系”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缴纳集资款。

集资款统一归集到**集团相关账户上,用于“**系”企业。经审计,自2003年以来,“**系”企业通过上述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9202535773.74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03601人。截至案发前,尚未偿还的集资款共计42145456777元,造成损失共计20535257258.15元。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2004年10月入职**集团,历任**集团销售总公司业务员、销售秘书、销控中心合同主管,其任职期间负责投资人的合同管理,系“**系”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左某某任职期间,“**系”企业吸资金额24658673元,个人吸资金额24658673元,个人违法所得金额300825.01元,其到案后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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