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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4********,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系上高县石油公司职工,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自家赣******套牌马自达轿车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及子弹若干,在上高县城学园路镜山岗亭被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时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子弹且具备致伤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任何后果,枪支、弹药没收后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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