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云南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3日15时30分,瑞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华丰市场执勤巡逻,在巡逻检查至“亿顺根艺店”时,发现店内出售榧木茶盘疑似物四件、红豆杉菜板疑似物五件。经当场盘问,店主左某某无法提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营资质,店主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于当日进行受案初查。2019年5月4日,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对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案立案侦查,左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讯问,左某某对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榧木茶盘及红豆杉菜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左某某供述其在2019年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没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未查获)非法收购榧木茶盘三件,且向其出售榧木茶盘的嫌疑人额外免费赠送给其红豆杉菜板五件。后左某某将收购的榧木茶盘三件及获赠的红豆杉菜板五件连同其小姨妹陈某某赠送给其的榧木茶盘一件,放在其经营的瑞丽市亿顺根艺店内出售,其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经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榧木制品疑似物四件、红豆杉制品疑似物五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的榧木制品疑似物四件物种为榧木,榧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0.14立方米,价值为1.9万元人民币;红豆杉制品疑似物五件物种为红豆杉,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材积为0.033立方米,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森林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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