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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5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执行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广水市**镇**村**湾村民左某某、左某甲等6人以修建湾间道路为由无证开采砂料,并对外销售非法牟利72000元,造成耕地破坏1173.6平方(折合1.76亩)。开采砂料方量经广水市俊意测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勘察为2934立方米,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38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附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没收非法所得票据、复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左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开采勘察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5.同案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左某甲是经村民推举为6名代表之一,村民集体决定挖砂筹集修路资金,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主观上恶性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剩余卖砂非法收益25350元;同时,在广水市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左某某、左某甲等村民对因采砂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回填,现已回填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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