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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伪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郭某某因涉嫌强奸罪由苏州市相城区公安局侦查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作为该案证人,向办案机关隐瞒了被害人左某乙的真实出生信息,未告知办案单位证明左某乙年龄的相关书证系伪造的,严重影响了郭某某强奸案件的办理,造成严重后果。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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