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女儿左某乙与女婿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协议离婚事宜。左某乙因口角被其婆婆被害人邵某某打了几个耳光,遂电话告知其父亲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赶到后与被害人邵某某发生扭打,在被害人邵某某倒地后,用脚踢其腹部致其腹部受伤。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邵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右侧第2、3前肋骨折,左眼挫伤,左面部及左肘部皮肤挫擦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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