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工业园区**小区**室,户籍地淮安市工业园区。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被起诉人左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明知左某乙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捕,为帮助左某乙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安排其住进淮安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2019年12月17日,左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9日,左某乙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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