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98号

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民,家住甘州区**镇**村**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仪,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5日早晨7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镇**村*社自家位于直沟地的制种玉米地内收割玉米时,其叔叔左某丙因不愿左某甲开车从其玉米地过路问题发生口角,后其在明知被害人左某丙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与左某丙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左某丙左某甲的腿抱住互相纠缠,期间左某甲摔倒在地,左某丙也跟随倒地,等左某甲起来后,发现左某丙身体不适、脸色苍白、昏迷不醒,经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左某丙进行抢救,发现左某丙已经死亡。经鉴定:排除死者左某丙生前受外力作用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应系死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继发性肺结核的病理基础上,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互相争执等刺激因素,导致心肌供血不足,心律失常而猝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