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县**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通过偷爬窗户方式,擅自进入本区**街**路**巷**号其公司租用宿舍隔壁、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房。当发现房屋有人居住后,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感觉后悔。为避免日后纠纷,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用纸条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供屋主发现问题联系协商之用。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害人张某某正打开房门回家,其马上躲入床底藏匿,但仍被被害人当场发现。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当即逃离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结合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某、左某乙的证言,可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才入住公司宿舍两天,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在未确定是否有人居住的情况下进入被害人房间,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而是仅持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结合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书写纸条及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可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在闯入被害人房间发现有人居住后,即停止侵害行为,并留下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纸条,供被害人发现问题后与其联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可以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结合认罪认罚材料,可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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