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镇**塘**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审,同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从2014年开始,陆续在贺州市平桂区**镇**黑色大理石矿**号采石场开采、堆积矿石,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林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镇**村2林班24.1、30.1、31.1小班,8林5.1、8.1小班内,均为一般商品林地,毁坏林地总面积25.098亩。经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核实,涉案林班区域至2020年6月17日未办理过占用林地手续。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使用情况证明等;2.证人左某乙、左某丙等人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平桂区**镇**村2、8林班毁坏林地调查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