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湖南**商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组,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9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子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件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湖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注册成立,公司经营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广场**栋**房(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真实股东为夏某某和赵某某,实际控制人赵某某。2014年3月以来,湖南**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的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第三方论坛发帖等方式进行线上公开宣传,让投资客户到其公司搭建的**平台进行投标,以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回报为诱饵,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吸收存款。截止至今,湖南**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客户累计有1816人,共吸收资金197718591.54元人民币。其中,未完全兑付的投资客户有341人,未兑付资金本息共计49734460.83元人民币。湖南**服务有限公司先以自有资金进行放贷(月利息1.5%至4%),指定公司人员夏某某、赵某某、左某乙等人作为统一的资金出借人,形成了“超级债权人”。取得相应债权后,把债权按金额、期限以较低的利息打包错配,在**平台发布融资标的,把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进行放贷、公司收取借贷双方的管理费、手续费以及赚取利息差。左某某作为湖南**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记录**公司进出账流水、放款至经风控部及赵某某审核的借款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左某甲在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中发挥主要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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