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贺州市平桂石材开发总公司**大理石矿全体租赁采矿业主为修建从**大理石矿管理站到***1号排废场的道路,以便在***1号排废场进行长期排废,经全体业主开会讨论,决定以租赁方式获得平桂区望高镇**村委*****组集体所有的“***”(地名)山场的83亩林地使用权。2019年4至9月,全体业主经多次开会讨论后决定在“***”修路,作为**矿A、B号矿点实际经营者的被不起诉人左某某,D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1号、2号业主的被不起诉人邹某某,3号矿点实际经营者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5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8号矿点管理人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8号矿点管理人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9号、30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31号、32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左某,33号矿点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34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乙,35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丙,36号矿点业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丁,39号矿点管理人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40号矿点业主的左某甲于2019年9月至10月分别安排矿点管理人或司机使用大型自卸车将本矿点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运至“***”,采取土石方填埋覆盖后压实方式修筑道路。
经南宁嘉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核查,现场位于望高镇**村14林班23.1、72.1小班,毁坏林地面积为2.8663公顷(即42.9945亩),其中**村14林班23.1小班为重点公益林,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面积为2.6708公顷(即40.062亩)。**村14林班72.1小班为一般商品林,面积为0.1955公顷(即2. 9325亩)。经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核实: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村14林班23.1 (重点公益林)小班、72.1 (—般商品林)小班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核查之日止未办理有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另查明,上述15名被不起诉人分别于2020年3 月9日至12日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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