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70号
被不起诉人巨某甲,曾用名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住鄠邑区**街道**村,系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0****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草堂街道纬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巨某甲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17.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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