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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晋中市榆次区**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K的小型轿车沿迎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桥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鉴定,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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