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姚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公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时任该公司法人的被不起诉人巨某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姚某某委托乙方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市场价148万元的价格购买法院拍卖处置房重庆市南岸区**湾**号**栋**号房屋,乙方的报酬为市场价与法院处置价之间差额部分,当日姚某某交付定金。因该房屋起拍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或巨某某均并未参与该房屋实际竞拍流程。2019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巨某某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房屋已经拍卖成功。2019年3月6日,巨某某仍以办理房屋过户需要资金为由让姚某某交付6万元,姚某某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巨某某个人账户转账6万元。后姚某某多次询问拍卖房屋进度并要求退款,巨某某以要走法院程序等让姚某某等待,并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姚某某在得知该套房屋已于2019年1月被他人竞买后报案。
2019年10月28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巨某某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巨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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