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61号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同事。2020年7月15曰17时许,被不起诉人巨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厂区因嬉闹引发拳脚互殴。其间,被不起诉人巨某某使用拳头将被害人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鼻部外伤致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巨某某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宋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巨某某不起诉。
理由如下:
本案由同事间偶发矛盾引发,被害人亦有过错;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系初犯、偶犯;
(4)被不起诉人巨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5)被不起诉人巨某某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谅解;
(6)被不起诉人巨某某无雇凶或预谋并准备工具等从重情节。
被不起诉人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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