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1********,汉族,大学文化,阜阳**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村**幢**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太和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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