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曹县庄**镇**坊**村**坊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侯审于居所。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5分,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庄**镇**处,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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