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系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巩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巩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5mg/100ml,系醉酒。
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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