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71年**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50分,巩某某酒后驾驶皖K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巩店镇街北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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