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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灵官庙街**修车门市外出发,行驶至灵官庙街22号盛世名酒庄对面,坐在驾驶室内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不起诉人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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