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曾用名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在地里干活期间喝了一斤啤酒,当日21时许,巩某某驾驶甘K0****号二轮电动车从位于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家中驶往建设路买东西,后在返回途中,行驶至油橄榄基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1时30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巩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8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甘K0****号粉色“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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