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组**号,住富锦市**小区东侧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黑D****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富锦市新一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新一街东段时,被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巩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车流量检测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丁连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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